從來所謂林學,不過就樹種較為單純之寒溫帶林業,亦即以北方林業為基礎而已。其對樹種豐富,且呈雜亂混淆之南方林業,則未與焉。以北方之林業,代用於南方,似不可能。北方之林業,係單純林式之經營,而南方之林業,適得其反。非以混交林之經營法不可。且就其豐富之木材工藝資源(單寧橡膠),更不可不經營多角形的林業。
以上段落出自一位殖民林業官員佐佐木準長的文章,標題為〈臺灣林業管見〉。佐佐木準長為戰後初期為行政長官公署留用的林業專家;面對當時中華民國接收大員、一心一意要以最新的林業理論來建設新臺灣時,他感觸良多,是以寫下前述段落。過去一年多間,我一直跟學生張嘉顯與研究夥伴張家綸鑽研戰後臺灣的林業史。更具體地說,我們想要了解,在北方林業與南方林業碰撞的當下,臺灣環境與社會出了什麼事。然而,光是「接收」便讓我們吃了不少苦頭。我不時想起發生在大學時期的一段插曲。有天,我在皇帝殿附近山區亂走;當時年輕氣盛,我失於對放在岩窟中的甕(別問我那是什麼),適當地賦予敬意;而我也在山裡面被困了五六個小時,一直走不出來。那五六個小時,是我有限的爬山生涯中,感到最驚恐的時刻。過去一年間,我遭遇到不少類似時刻。不過,眼前終於出現一線曙光。藉由這個機會,我想跟STS與環境史的同好們,分享這線曙光照亮的角落。以下段落均出自逼近完成、可以問世的文章草稿,是我在這個時刻我關切的,而非任何以出版文章的再利用與回收。
戰後國民政府的日產接收無疑是理解戰前與戰後臺灣史的關鍵詞。過去十年間,研究者逐漸超越先行研究中以政策、黨國、獨佔與掠奪為主題的分析框架,改以細緻的個案研究,彰顯接收過程中各方勢力的角逐與協商。本文以此視野來看待戰後行政長官公署林務局的接收工作。在相關研究中,林務局的接收一向被視為國民政府獨佔日本殖民遺產、但又人謀不臧的代表。論者指出,林務局整碗捧走日本殖民者為了掠奪而成立的龐大國有林野,不費吹灰之力便完成對臺灣森林資源的獨佔。論者也認為,在完成獨佔後,林務局的下一步便是恣意榨取臺灣森林的利益,一方面排除民間業者投身林業的可能性,另方面林業官員又不潔身自愛、貪污頻傳,植伐失衡,從而埋下風災水患的禍根。
本文挑戰如此單向、後見之明、且在很大程度上一廂情願的說法。運用已開放、但至今仍少為人利用的林務局相關史料,輔以典藏在林務局與新竹林區管理處的檔案,本文凸顯接收時各方行動者的眾聲喧嘩。在概念上,本文參考晚近科學史與環境史的發展,將接收理解為跨界拼裝的過程。本文的立場是,接收不會只是接下或收過殖民遺產而已;研究者有必要從接收者的角度與經驗出發,具體說明他理解殖民遺產時的概念,以及他如何在遺產中尋覓堪用的零件,拼湊出「建設新臺灣」時所需的制度與基礎設施。一旦將接收理解為拼裝,研究者就有必要深入探討「維持的問題」;而為了回答此問題,研究者得設法看見科學史家謝平(Steven Shapin)所稱之「隱形的技師」(invisible technician)。一輛拼裝車之所以可以上路,關鍵不會是車子本身;更重要的毋寧是駕駛者的手腕與巧思,以及負責保養與修車之技師的悉心維護。
在本文中,這名拼裝者與駕駛者為行政長官公署林務局長黃維炎。1930年代末期,黃維炎負笈慕尼黑大學,親炙當時林業界擁抱納粹自然保護政策的風潮。返國後,他又結合孫中山的林業思想、主掌農林部第三實驗林場的經驗、戰後中國之重建與復興等現實需要,提出「國防林業」的概念。黃維炎認為,大規模的森林得由國家經營、受專業訓練之林學家得協助國家擬定全國一體的林業政策、地方應有基層林業單位貫徹國家之政策等。要之,黃維炎認為,理想的林業體制應徹底一元化與中央集權;如同軍事體系一般,中央林業機關為「大本營」,基層林業機關則宛若「前哨部隊」。1945年8月起,當他肩負接收與重整殖民林業遺產之責時,他的夢想是將國防林業的概念嫁接其上;但問題是,此嫁接要能成功,接穗與砧木的體質得相符才行。然而,實情正好相反。1930年代末期,當黃維炎在構思一元化與中央集權的國防林業時,臺灣的殖民林業卻走向多元與分權。原來,當19世紀德國之法正林概念證明水土不服後,殖民林業學者與官員轉向參考美國林業。汲取當中「清理」的概念,他們認為,臺灣森林非但不是日本帝國的「寶庫」;生長量已低於枯死量的針葉林、形質低劣的闊葉林等,再再是臺灣的「負債」,得設法清理,否則永續收穫將如緣木求魚。此清理的概念,連同軍部對臺產木材的高昂需求,帶動一系列林業體制的變革。至終戰時,總督府內的林業部門已縮減至農商局下的一個課,負責林業政策之擘劃;地方林政事務,由州廳政府下的山林管理所辦理;木材生產任務,則由少數幾個政府特許之國策會社,向政府取得國有林之伐採權利後,再發包給為數龐大之伐木,造材、運材等會社辦理。要之,黃維炎的國防林業,與殖民政府留下之林業體制,恰巧位於光譜兩端:前者強調以國家為中心、一元化與中央集權,後者則以會社為中心、注重多元、去中心甚至本土化。
因此,即便黃維炎志在嫁接,該嫁接無法一蹴可及。所幸,在行政長官陳儀的支持下,黃維炎多少可湊出一個頗具規模的林務局,將已處分給會社經營的林場,以及原由州廳政府管轄的山林管理所,全都收攏至該局麾下。但無論如何,該局仍是個拼湊品—或者,更準確地說,為黃維炎刻意違逆殖民政府已然啟動的去中心化與多元化趨勢,硬兜出來的實驗品。為了維持該實驗品的穩定,黃維炎做出種種妥協。首先,黃維炎在將各林場收歸林務局後,受到農林處長趙連芳的反對,不得不成立半獨立的林產管理委員會來統籌。其次,他允許縣市政府擁有山林管理所的指揮權,而由林務局負責各所的人事行政與計劃經費。第三,他挪用日治末期的特賣制度,以文書規則及緣故關係,讓臺灣業者的伐木權利得以延續,不至於因政權轉移而中斷。
對黃維炎而言,前述作法都是為了貫徹國防林業,不得不做出的妥協;然而,對基層林業人員而言,這些妥協讓他們在現場無所適從。原來,終戰迫使大批日本業者撤出臺灣林業,而其藉由特賣制而佔有的森林回覆為國有林。原先只能承攬日籍業者工作的臺籍業者開始騷動,爭先與林務局結盟,希望能被扶正,成為新體制中的特賣業者。這百家爭鳴之景象便是新竹山林管理所所長鍾毓得面對的現實。我們看到,如無這位「半山」努力與當地業者「打成一片」(黃維炎之語),黃維炎硬湊出來的林業體制,恐怕難獲業者支持,遑論觸及地方社會。然而,「打成一片」又是招險棋;鍾毓便是與業者走得太近,遭到官商勾結的指控;而為了維持林務局的正當性與權威,黃維炎只得讓鍾毓留職停薪。對基層林務官員而言,他們學到的一課恐怕是,與其發揮創意與手腕,替高層官員修補與維持其不切實際、過於理想的林業體系,倒不如照章行事,做個體系中的螺絲釘。弔詭的是,或許基層官員只想當個螺絲釘,然在黃維炎拼湊的體系中,恐怕連個可鎖緊螺絲釘的螺絲孔都沒有。只願照章行事、不願與地方打成一片以避免任何官商勾結之指控的基層官員,反倒讓業者得以見縫插針,甚至與反對林業之一元化的政府機關結盟,讓原本即破綻百出的林業體系搖搖欲墜。
這便是黃維炎繼任者面臨的問題。1947年(民國36年)5月,長官公署改組為省政府,黃維炎拼湊、經大量妥協方能成立的林務局,遭到解散,重組為省政府農林處林產管理局。首位局長唐振緒,對於黃維炎竟保留特賣制,讓原先的盜伐者轉為合法的特賣業者,大為不滿,選擇與其正面對決。然而,這些挺過殖民統治、政權轉移與228事件的業者隨即反撲,結成公會,四處陳情,力道之大,讓唐振緒黯然辭職。林產管理局與特賣業者間的對抗一直延續到1960年。在折損四位局長(唐振緒、梁劼誠,李順卿與皮作瓊)後,在美國林業界之奧援、逐漸站穩腳步之國民黨政權、白色恐怖之氛圍中,林產管理局才正式將特賣制送入歷史,以標賣制取代之。是年,林產管理局改組為林務局;原先的7處山林管理所,與6處官營林場合併,成為13個林區管理處,由林務局直轄,黃維炎於15年前夢想的一元化與中央集權式的林業,終於成為現實。
那麼,我們該採用何種史觀,方能彰顯戰後臺灣森林史與環境史的複雜與波折,而不是逕自地以獨佔、掠奪、貪污、開發對上保育等詞彙來一以貫之?佐佐木準長的建言可供參照。如前所述,面對一心一意想將德國林業施加在臺灣之上的黃維炎,他明白表示,以「以北方之林業,代用於南方,似不可能。北方之林業,係單純林式之經營,而南方之林業,適得其反」。我們認為,在既有研究中,研究者立場或許不同,但均屬北方觀點;更具體地說,不管研究者側重者為大有為、洞燭機先的技術官僚,還是一心一意、只為獨佔與掠奪的黨國體系,不管是由上而下,還是由下而上,均是試著一以貫之,從而看不見臺灣林業史與環境史中的「豐富」與「雜亂混淆」。那麼,當臺灣的「大伐木時代」已然遠颺,且大量原始資料逐步出土,而研究者終於可保持距離,追問過去發生什麼事,又出了什麼問題,第一步可以怎麼做?我們建議,除了擁抱歐美理論大師如Anna Tsing、Donna J. Haraway、Bruno Latour針對人類世(Anthropocene)提出的診斷與洞見外,更直接的方式是,走入臺灣的森林。這裡的森林,不是位居高海拔、為國家公園與自然保護區妥善維護的針葉林,也非森林遊樂區中被積極撫育的人工林,而是那些經人為活動干擾後萌生的次生林,或是久未照顧的柳杉造林地。在此類森林中,你看不到什麼優勢物種,有的只有在各角落與縫隙間迸發的生命,以及這些生命間的多重交織。到那個時刻,前述大師費勁提出之種種深奧難解,高深莫測的分析概念,描繪的就是臺灣的現實。在那個時刻,或許你會體會到我們所體會到的,此種以「北方林業代用於南方」,依然流行於今日的人文社會科學界,我們其實沒有比黃維炎更高明多少。這或許是戰後初期之林業史,可以帶給我們的最大啟示。